一、保障资格条件及范围
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威海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就业职工;
2.在威海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通过租赁解决住房困难;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
已享受本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为:
1.阶段性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2.阶段性租赁补贴按学历层级区分上调发放:本科每月5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00元、博士每月150元。
3.补贴面积。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
4.阶段性租赁补贴家庭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学历层级补贴。
5.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6.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学历层级补贴标准按家庭成员最高学历计算。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1.申报程序。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申报。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2.应提交材料:
(1)威海市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备案证;
(5)用人单位需提供威海市区住房租赁补贴单位申报表和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
条件具备后,应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平台实现联审联查。
(二)审核(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已取消收入审核环节)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首次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学历、是否享受人才保障相关政策等内容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列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对象。
四、补贴发放
1.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3.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五、复核与退出
1.动态复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领取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学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每年至少一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用人单位对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主动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办理退出保障。
2.失信惩戒。申请人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领补贴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登记资格、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对拒不退还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