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健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在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一支点一门户一中心”和“徐州县域工业领头羊”战略定位,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加快美丽宜居城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聚能产业发展,通过创新住房供应方式,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住房的合理需求,减轻购房压力,不断擦亮“安新沂居”城市品牌,为建设美丽新沂提供坚强保障。
二、供应方式
本方案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由国有公司建设,面向特定对象供应,实行国有公司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遵循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实行预(销)售许可和网签备案制度。新沂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指导、组织开展销售工作;经发、公安、人社、资规、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分别负责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备案、资格审核、不动产登记、税收、住房贷款办理等相关工作。
三、供应对象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新市民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原籍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新人员;
2.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创业;
3.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二)青年人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含)(按出生日期至申报当日计算);
2.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创业;
3.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三)农村进城人员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户籍为本市各镇区域;
2.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四)钟吾英才和“凤还巢”工程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符合我市“钟吾英才”计划或“凤还巢”工程的无房人员。以上四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可以以个人或家庭进行申报。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为18岁以上未婚或离异单身;申请人为家庭的应包含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与钟吾英才、“凤还巢”工程、外地来新、农村进城入镇等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准入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保障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经发局会同国资办、住房保障部门、资规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备案价格。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按照备案价格签订购房合同。
五、销售方式
(一)产权比例。按照个人出资占总房款份额不低于50%比例,购房人可自行选择持有50%、60%或70%比例,国有公司持有总房款份额不超过50%比例,形成共有产权,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个人拥有的产权面积按其出资份额占房屋销售总价的比例分摊确定。
(二)付款方式。个人购买份额部分,按照所购份额部分最低20%的比例交纳首付款,其余部分可向共有产权住房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国有公司所占份额部分,以租赁方式向共有人出租,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对应面积,按照市场评估租金50%的比例或租赁合同约定金额按时向国有公司交纳租金。增购剩余份额时购房人所累计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钟吾英才、“凤还巢”工程、外地来新、农村进城入镇等购房补贴可在增购剩余份额时予以抵扣。
(三)产权登记。共有产权住房应签订网签合同并备案,在合同中明确所占份额比例 共有情况和付款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应在附记中注记“共有产权住房”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比例等内容。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抵押部分仅限于个人拥有产权部分,担保范围及各自权利和义务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人在增购全部份额后,国有公司予以出具全款发票。购房人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税收相关规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全额缴纳契税,完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原则上非经全部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或上市交易。但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购房人按照原合同价一次性增购全部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自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起,购买人应在6年内按原合同价增购剩余份额,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剩余份额部分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购房人超过6年未增购全部份额的,以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偿还住房贷款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由国有公司按照原合同价折旧6%,收回个人持有部分,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不予抵扣房款,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该房屋,拒不腾退的,由国有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益保障。购房人应按整套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全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人承担整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在该房屋上增加除购房按揭贷款之外的任何抵押权、担保权,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销售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方案单独发布销售公告,明确房源、价格、销售时间。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安新沂居”抖音号作为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公告、公示等信息的官方平台。项目售楼处接待中心面向市民开放,房源须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明确标注已售和未售房源信息。
(二)报名和审核
1.报名。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统一报名、集中审核的方式。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报名采取线上加线下方式。线上报名可通过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下载《申购表》并如实填写,将报名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邮箱fgjfgk72@126com,邮件主题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线下报名可在售楼处提供相应材料,也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办理。报名实行“一证通办”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即可办理。
2.资格认定。销售公告发布的报名时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公安、资规、人社、农房办、人才办、住房保障等部门对申购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完成对申请人购房资格的认定。审核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将在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
3.确定选房资格。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及房源数量,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公证处进行摇号,统一摇取《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三)选房
取得选房资格后,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现场交纳5000元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在认购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纳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和《租赁合同》,并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参加选房的或现场选房后未及时交款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购,定金不予退还,资格号取消,其他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退出的房源再次纳入房源库统一销售。因房源数量限制没有选到房的,可优先轮候到下一批次。
(四)租金交纳
购买房源为现房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金;购买房源为预售房源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租金。租金采取自动扣款方式,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至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账户,租金未按时交纳的,当期迟交租金不予抵扣购房款。
(五)购房补贴抵扣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同时符合钟吾英才、“凤还巢”工程、外地来新或农村进城入镇等购房补贴条件的,由申请人在购房后,按照购房补贴申报的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由购房补贴发放单位出具购房补贴凭证,凭相关凭证予以抵扣增购份额部分的购房款。
七、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是构建我市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城市竞争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安居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与共有产权住房相适用的住房贷款支持政策,在严格评估购房人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供应对象购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二)强化履约责任。申请人应秉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炒卖资格号等骗购行
为的立即取消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平台并追究相应责任。在共有产权住房履约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因购房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查封仅限购房人持有部分,拍卖时可按整套房屋拍卖,所得售房款国有公司有优先受偿权,转移登记前须增购全部份额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三)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违规代理的,依据房地产经纪
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允许,任何企业和机构不得参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商品住房。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