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房修缮管理
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有计划的维修,提高直管公房的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房屋的维护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自行承担。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或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造成直管公房损毁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租人要求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一般性维修的,需向公房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公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直管公房的结构性大修支出计划,由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衡阳市住保中心同意,报衡阳市住建局备案后,由财政部门审定。衡阳市住保中心按规定将维修工程项目报市财政评审,依法确定施工企业、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维修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直管公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产权人及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限期内搬出自行过渡,过渡期内免收房租,房屋解除危险后视情况另行安排。承租人未按限期搬出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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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直管公房为危险房屋,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议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如承租人无其他住房且具备申请公租房条件的,优先实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拒不搬离危险房屋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直管公房危险房屋需要整体拆除的,由衡阳市住保中心核定,按程序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核销,原址重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衡阳市住保中心依法申请拆除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交辖区人民政府拆除作为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公房管理单位检查和修缮房屋,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应即时报告市住保中心并妥善处理。对于影响维修施工的装饰设施、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承租人应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施工。直管公房如遇突发事件,需突击抢险,公房管理单位应先行抢险、排险施工,再将抢险情况和抢险费用报市住保中心核定。
涉及异产毗连的维修工作按照住建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