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电动自行车上牌预约流程
一、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现有非法改装设施的,办理登记和发放牌证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拆除。
四、 登记证书应当载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并载明电动自行车唯一性整车编码、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外形尺寸等车辆基本信息和技术参数。
五、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六、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抽检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知晓相应交通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