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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慈溪市中心城区第一批次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的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5 1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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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受理慈溪市中心城区第一批次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的公告

  为构建和完善我市新型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我市无房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慈溪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慈政办发〔2023〕51号),决定受理慈溪市中心城区第一批次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市房管中心作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具体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间

  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房源情况和销售价格

  (一)房源情况

  房源一:位于古塘街道“崇文府”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共计58套住宅;

  房源二:位于坎墩街道“悦翠云庭”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共计40套住宅;

  房源三:位于白沙路街道“梅林苑”4号楼,坎墩街道“人和家园”1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11号楼,共计18套住宅(其中,“梅林苑”10套,“人和家园”8套)。

  (二)销售价格

  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一房一价。

  三、共有模式和代持机构

  (一)共有模式

  本批次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有二种共有模式可供选择:

  模式一:由购房家庭和主购房人所在单位共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和用人单位共同购买的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并各自按出资额占比持有共有份额。

  模式二:由购房家庭和政府共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和政府共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并各自按出资额占比持有共有份额。

  (二)代持机构

  宁波慈溪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为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并负责运营管理。

  四、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保障对象

  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向社会公开销售,包括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二)准入条件

  1.户籍、就业及缴纳社保。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时正常缴纳且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房屋)。

  3.收入和财产。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即人民币110077.5元。申请家庭的家庭财产,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及以上户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人民币1100775元)、20倍(人民币1467700元)、25倍(人民币1834625元)。

  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取消社会保险年限、收入财产等条件限制并优先供应。

  五、申请资料和购买限制

  (一)申请资料

  1.《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一式六份);

  2.户口簿(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还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3.非本市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单位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难以提供的应提供家庭收入承诺书;

  5.申请家庭的家庭财产价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企业、拥有车辆、收藏品等,难以提供的应提供家庭财产承诺书;

  6.慈溪户籍的申请家庭成员应提供未享受过本市个人自建房政策的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受理审核机关根据申请家庭个体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资料)。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审核工作。申请家庭如有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等情况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取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并将申请家庭列入相关失信名单。

  (二)购买限制

  购买过本市范围内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享受本市个人建房政策的家庭,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家庭,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在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前腾退原承租房屋,或以市场价继续租赁原承租房屋至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

  六、相关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年满28周岁的单身家庭户可以独立申请购买。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承诺部分需由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确认)。

  主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向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慈溪市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初审。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理申请,并根据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部门复核。各职能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申购资格进行复核。

  (四)审核公示资格确认。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和复核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准购家庭,核发《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五)公开抽取选房顺序号及选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适时组织公开随机摇号,准购家庭持《通知单》按时参加公开随机摇号,抽取选房顺序号。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单独抽取选房顺序号,优先选房。获得选房顺序号的准购家庭即时选择购买房源。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准购家庭即时选择的购买房源,向其发放《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六)签约购房。准购家庭根据另行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签约公告,凭《准购证》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如准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房的,视为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

  (七)房屋交付。购房家庭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同时与政府代持机构签订政府持有份额的《房屋使用协议》(购房家庭和用人单位共同购房的,由购房家庭与用人单位自行签订用人单位持有份额的《房屋使用协议》),并结清购房款。

  (八)产权登记。购房家庭与政府代持机构(或用人单位)各自按共有产权住房持有份额缴纳相关税费,购房家庭、政府代持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登记程序共同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和共有房屋使用协议,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有2次以上上述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后续产权处置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的,经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政府或用人单位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政府回购的房屋仍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用人单位回购的房屋在用人单位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上市交易。

  (二)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应当向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和用人单位共有的购房家庭,向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取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经申请同意,按以下不同情况购买:

  1、取得不动产权证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2、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

  (三)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购买政府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的,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四)未购买政府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不得将持有的产权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共有产权住房上市转让时,购房家庭应当向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共有产权的购房家庭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政府或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或用人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与购房家庭按产权份额分割销售收益,相关交易环节税费按产权份额分担。上市转让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五)购房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办理其他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申请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或者购买政府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或者由政府或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八、供后管理

  (一)购房家庭根据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按整套住房全部份额全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购房家庭承担整套住房全部产权份额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购房家庭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协议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住房给购房家庭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三)购房家庭有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1、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2、已签约的,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违约责任。3、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代持机构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并追究其违约责任。4、不能腾退的,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向代持机构补缴差价款。5、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政府共有的购房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有违反房屋使用协议约定行为的,政府份额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逾期未改正的,慈溪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九、办理指南

  (一)申请受理地址:慈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北大街777号)一楼西大厅房管64窗口,受理窗口电话:63961688。

  (二)相关政策咨询电话:63035750。

  (三)申请表及承诺书可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受理窗口领取。自行下载打印,请选择WPS软件打开以A4纸双面打印。

  附件:1.慈溪市中心城区第一批次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房源和销售价格清单.pdf

  2.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pdf

  3.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家庭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承诺书.pdf

  政策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原文http://www.cixi.gov.cn/art/2023/7/19/art_1229041902_1777428.htm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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