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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在本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因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原因,可到原备案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未办理变更手续情况下,到非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市民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医保”选择对应区域或到社保局进行门诊选点更改登记。
变更个人定点门诊信息于次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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