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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及时间2023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31 10:39:03
The Beginning

  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标准:

  资金来源

  1.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3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THE END

TAG:工伤保险  伤残  津贴  待遇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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