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卫健委要督导指定的残疾评定医疗机构,配齐相关检测仪器设备,配强残疾评定医生,认真履行残疾评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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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和指定的残疾评定医疗机构应开展集中办证和上门办证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和精神残疾人开展上门办证,其他自愿办证的残疾人应进行集中办证。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县级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发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的,县级残联应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重新换领,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提醒。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