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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房票使用管理 镇海房管局官网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08 15:59:12
The Beginning

  镇海区房票使用管理

  使用范围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外(指宁波市内海曙、勤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购房奖励按照宁波市政府及购房所在地的区政府。

  相关规定,由购房所在地政府负担。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购买本区内商品住房以及二手住房。一张房票只能购买套住宅用房。其中,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外使用的,可购房源应符合购房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使用期限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结算、兑付期限为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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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规则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每一张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房票记载的原兑付期限不变。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在本区内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使用方式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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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商品房。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等办理房票结算手续。区建交局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锁定,如确需撤销该合同,应在合同撤销前先将购房奖励退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应凭房票、房票记载人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办理结算兑付手续。房票记载人可凭二手房网签合同申请先行结算票面金额及利息,完税并登记不动产权证后再结算购房奖励

  (三)房票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或二手房完税后的成交价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奖励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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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付规则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按以下规则兑付:

  (一)货币奖励。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 6%的货币奖励。

  (二)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房票记载人未购房的,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不再给予购房奖励,兑付时仅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购房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二手房网签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拆迁公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 ),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房票结算的,出具的房票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但该项目终止实施房屋征收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支付房票结算相关奖励、利息等费用并及时告知银行,登记备案:

  (一)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补偿协议未生效、撤销、宣布无效的。

  (二)房票未兑付前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三)房票记载人与其他第三人(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原记载的兑付期限不变。

THE END

TAG:票面  利息  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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