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行监管。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和《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考核评分办法》组织开展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大病保险业务招投标和承办费用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规范运行和管理服务,加强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制定疾病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管理性亏损,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担;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第三方评估。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对全市大病保险运行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完善大病政策、选定承办机构的参考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评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时限管控。市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大病保险项目合同的签订。大病保险承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患者大病保险结算日期以出院日期为准。大病保险费用补偿截止日期为次年的3月31日,补偿截止日期后仍未补偿的上年度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转由下年度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补偿支付,计入下年度结算范围。大病保险年度结算须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大病保险年度结余资金应在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或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大病保险保费。
(四)社会监督。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大病保险宣传和政策解读;要完善举报、投诉、咨询等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参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要将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