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2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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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34元调整增加。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2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1.89%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调整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或核定养老金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897元的,补齐至2897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照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