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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取消了“两病”用药专项保障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参保人员取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在省内已开通城乡居民“两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办理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二、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一是扩大了保障范围。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提高了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分别调整为90%、80%、70%。
三是优化了就医管理。取消了就医备案1—3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将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范围扩大到省内。
四是对一般诊疗费用是否可以支付进行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按各统筹区一般诊疗费规定执行。
三、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享受待遇?
对已获得“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或新参保时,无需另行认定资格,凭原有“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继续享受待遇。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保障“两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四、文件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 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202308/t20230815_81769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