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一、登记机关特别提醒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张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等证件材料。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书面离婚协议等证件材料。
2、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除需提交以上办理业务所需证件材料外,任意一方还需提供申领地住址在高邮市本级行政区的有效居住证。
3、请您携带齐全办理所需要的证件及材料,到婚姻登记处咨询台取号办理登记。
4、咨询电话:0514-84640289
业务受理范围:国内婚姻登记
二、登记处简介
高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立于2005年12月,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依法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一方户口在高邮市或原办理机关在高邮市的补领婚姻登记证等业务。内设候登室、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颁证室、婚姻家庭辅导室和档案室等区域。每个窗口都设有电脑、打印机、叫号机、高拍仪、签批屏等设备,具备现代化办公条件。婚姻登记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为您提供规范服务、热情服务、文明服务。
电话:0514-84640289
地址:高邮市万金路8号(南海综合市场南门对面)
三、办理条件
01、需满足条件
申请在扬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规则请查看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双方自愿结婚。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9.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02、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03、需要提供的材料
0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男方身份证
男方户口簿首页
男方户口簿个人页
女方身份证
女方户口簿首页
女方户口簿个人页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02、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江苏省,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0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四、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1.跨区登记所需材料: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之外,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一方需提供本地居住证。
2.本地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居住证。
五、信息填写必读
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4.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5.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