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二)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三)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四)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
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五)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直系亲属投靠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提交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5.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属夫妻投靠的除外。
兄弟姐妹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提交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5.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2.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半年以上);
3.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声明》(附件 3)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
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同时须该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户口迁出后,再办理申请人的落户迁移。申请人在办结落户迁移后,如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户该地址,需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办理流程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清城区公安分局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地点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户籍窗口咨询电话
1、凤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0763-3828292
2、飞来峡镇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0763-3842337、3210098
3、石角镇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0763-3201288
4、源潭镇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0763-3243753
5、小市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0763-3860961
6、洲心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505537
7、光明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360110
8、龙塘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604741
9、温泉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681322
10、高田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215989
11、高桥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293045
12、东城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925892
13、横荷派出所户籍窗口:0763-336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