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端州区租赁住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自愿选择以租赁补贴形式进行保障的家庭。
在端州区、鼎湖城区、高要城区、肇庆新区有自有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户家庭最高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
(二)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在端州区、鼎湖城区、高要城区、肇庆新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三)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四)补贴标准:端州城区10元/人/月/平方米;
(五)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申请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合同租金金额发放,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核定发放补贴金额发放,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凭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变更:
(一)实物配租变更为租赁补贴。正在轮候或已获得实物配租满1年以上的家庭,根据实际需求,可申请变更为租赁补贴保障。
(二)租赁补贴变更为实物配租(有自有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家庭除外)。已领取租赁补贴时间满1年以上的家庭,根据实际需求,可申请变更为实物配租保障。
政策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http://www.zhaoqing.gov.cn/xxgk/zcfg/gfxwj/szfgfxwj/content/post_2836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