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常态化申请廉租房条件、对象
申请对象
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
(2)申请之日前三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收入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同时,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租赁房。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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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申请时公布为准。
(五)属于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包括:
1.适当优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孤寡老人;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其中,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目前有以下3种情形: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3)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22〕6号),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人育有3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3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2. 单列情形。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1)居住在危房的;
(2)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3)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