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盘龙区人才公寓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对公寓进行装修装饰,并配备必要的家具、物品,满足“拎包入住”条件,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押金、租金基准价格由人才公寓运营机构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营成本等因素,每年核算并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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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退租时返还。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公寓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有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公寓。
(一)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已在昆明市主城区内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单位已不在盘龙辖区范围、且纳税登记地在盘龙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使用的。
(五)转租、出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六)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七)不配合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九)有其他需要终止使用的情形。
租赁期间出现第四至第八项情形的,应向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支付年租金基准价30%的违约金并退回实际享受的补贴,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期满、中途停用或者被取消使用资格的,应在7—10天内腾退住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该房屋中所有个人物品处置的权利,由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进行清理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