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独生子女补贴申领攻略
一、申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珠海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1)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3)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5)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材料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户主页及个人页);
3.双方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本人社保卡;
6.《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一寸彩照一式三份(珠海市财政退休准备四份);
7.珠海市退休提供退休单位开具的是否领取任何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证明或养老核定清单;
8.外地退休或迁入需提供退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是否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证明。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离异、收养或证件丢失等特殊情况的,请现场咨询社区工作人员。
三、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请携带以上申请材料到本人户籍地所在居委会进行申请。即将到龄的居民朋友们,可提前到居委会申请办理。
四、申领流程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新增/减少)》(以下简称《登记表》)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全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各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月对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报请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经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人。财政供养人员收到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书面告知或审核的《申请表》后交回退休单位,由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励金核准手续。
(六)汇总、存档。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各镇(街道办)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其中区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