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
(一)寄宿制: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在民族自治县(融水县、三江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革命烈士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等。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二)非寄宿制: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二)脱贫户等各职能单位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数据比对、系统标识认定为依据,无需额外评定;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非寄宿生可转入学生校园卡。
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通过校园卡形式(含食堂就餐卡、发放食堂用餐券)或现金发放的,由学校填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