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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或废止。
本实施细则对我市现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有序引导本地乡村居民就地就近进城落户,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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