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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1、宿迁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宿迁市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特别提示: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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