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用人单位参保两种情况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如何规定?
情况一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辞职和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领取安置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应满10年(含)及以上。
情况二
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0周岁及以上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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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应满15年(含)及以上。
情况三
2006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0周岁及以下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年限应满20年(含)以上。
二、单位参保人员如何实行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1、
用人单位职工在2009年6月30日前参加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保险费的,在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
2009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2、
单位参保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
2009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不补记门诊个人账户。
3、
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补费人员退休时前12个月申报缴费基数的月平均数×缴费费率9%×相差缴费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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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撤销、合并或重组时,所在单位应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清算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本人已经达到参保缴费最低年限,或已经一次性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纳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后,不再清算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在德阳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相互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原参保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为我市实际缴费年限。
(二)原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被单位录用参保的,
或原由单位参保后转为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按办理退休时的身份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关系从德阳市外转入我市的,转入的个人账户基金一次性划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转入我市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注意!德阳市城乡居民医保不设缴费年限,缴纳一年享受一年,不缴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