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参保人需在本市范围内选定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备案后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保统筹基金应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挂账,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或社保卡个人账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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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因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经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意,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其他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如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疾病情况直接转诊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30日内在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挂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或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就医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无需办理选点备案和转诊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