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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馈。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20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 调整部分医疗价格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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