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派出所对单位和居民申办的户口事项,一律由户籍内勤民警先受理(户口协管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应及时转交户籍内勤民警),再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当场办理的,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异议的,按疑难户口处理上报;对当场办结的户口事项,一律由户籍内勤民警在1周内将信息转递给社区民警,由社区民警在1个月内进行回访核实。
(二)属户籍派出所审批,且不需调查核实的,由户籍内勤民警将公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当日内报户籍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需调查核实的,不得要求当事人自己联系社区民警,由户籍内勤民警在2日内将公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社区民警在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连同申请和相关证明一起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三)属户籍派出所报批的,且不需调查核实的,由户籍内勤民警将公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当日内报户籍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需调查核实的,由户籍内勤民警将公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不得要求当事人自己联系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在调查核实后,填写相关呈批表或申请表,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连同申请和相关证明一起报分管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属户籍派出所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
属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户籍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户籍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户籍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户籍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