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社会保险缴纳内容说明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60%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60%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1-4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执行;
5-12月,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文件精神,我市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第六类行业类别费率收取,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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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1-3月下限根据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588元的60%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18号)文件精神,2023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现行缴费基数下限低于省平工资60%的地区,应在2025年底前逐步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到省平工资的60%。
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省厅后,4-12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57%确定,上限根据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912元的300%确定。
相关来源:宜宾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