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在春秋两季退役士兵返乡后,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发布与退役军人相匹配的就业岗位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军人。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招考加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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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陕西省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陕西省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