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材料:
1.户口薄;
2.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用人单位证明:
①购房的提供《房产证》;
②租赁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证》或《租赁公房证》;
③租住成套商品住房的,提供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
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他情形个人符合落户集体户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
落户方式: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1.合法稳定房产落户。拥有合法不动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2.租房落户。在城镇无自有房屋、租住合法不动产权房屋并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形,可在租赁房屋处或租住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3.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等)人员,均可在就业地按居住房屋或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城镇户口。
4.投靠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有户口登记,投靠人可凭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5.人才落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人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人员,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境)外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生、毕业生,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凡有意来聊创业就业发展,均可在我市登记城镇户口。
6.城镇落户方式。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应依次按照在合法不动产权房屋、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各县(市、区)应根据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方便人员落户。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