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2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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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12%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如果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