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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待遇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18 20:59:29
The Beginning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待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帮扶待遇

  (一)生活帮扶

  1.落实经济扶助。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时做好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扶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向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发放老龄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形式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抚慰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举措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健全联系人制度。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安排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或计划生育协会骨干会员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双岗”联系人应定期上门探访,加强联系,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生活状态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人一档”动态帮扶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支持鼓励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参与日常帮扶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

  3.加强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加大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力度。对残疾独生子女在学习期间提供帮扶,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农村地区残疾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独生子女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隔代子女可参照享受。(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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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支持就业创业。在实施易地搬迁、产业振兴、就业促进等项目,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提供小额信贷、贴息贷款、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养老帮扶

  6.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参照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照护等级,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制度。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托养服务;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不愿意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地区,应优先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开展日常生活照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援助服务工作平台,为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配备健康手环、“一键通”援助电话等设备,提供健康状况监测、紧急援助、定期回访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双岗”联系人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

  8.拓展医养结合服务。重点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含半失能、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应优先予以安排。(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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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提供社会适应性支持。促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积极参与老年大学及相关群团组织活动。定期开展智能技术设备使用等社会适应性培训,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适应信息化社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需求为重点,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

  10.落实意定监护人制度。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独居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主要履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的日常照护、入住养老院、医疗机构手续办理等职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医疗帮扶

  11.提供就医便利。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普通门诊就诊时,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入院、转诊、取药、收费等优先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慢性病随访等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且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可优先免费使用“120”救护车出诊救治,其急救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补助申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2.规范医疗救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由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人作为监护人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联系人在场签字的,由主治医师出具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批准,实施相应治疗。(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3.实施医疗救助。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参保资助,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措施。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民政等部门提出申请或反映情况,由民政等部门按程序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或监测对象范围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或医疗救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因重病、大病住院期间,按规定向其发放护理补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计生协)

  14.强化健康管理。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对象,优先签约服务,优惠家庭签约服务包收费标准,优化支付政策。家庭医生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制订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健康指导、心理支持和援助等服务,对重症、慢性病的重点人员做好日常随访。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残疾成员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等。优先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15.加强保险保障。每年为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人员落实一份健康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补充医疗等险种)。计生协负责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其他种类的保障型保险。(责任单位:省计生协)

  (四)精神慰藉及其他帮扶

  16.深化“暖心行动”。依托社区服务中心、邻里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建立“暖心家园”,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三社”联动,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及爱心企业作用,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多渠道开展帮扶关怀。支持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实现“自助+互助+助人”的良性循环模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

  17.加强精神关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分级心理援助体系,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按需开展心理援助。对缺失家人关爱、需要精神慰藉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陪伴、陪聊、倾听、心理疏导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

  18.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9.提供再生育支持。为有再生育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服务。对符合“计划生育爱心助孕”条件的,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享受一次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助孕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0.提供优先收养服务。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收养子女的,优先予以配对安排。(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1.做好身后事办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病危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组织开展临终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去世后,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做好善后服务工作,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或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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