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所调整
政策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本次政策对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公式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阶段性上浮至1。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
最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贷款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1.4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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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式调整主要变化在于,测算额度主要影响因素由“缴存基数”调整为“缴存额”。调整后,在不考虑账户余额的前提下,贷款年限相同的两笔贷款,缴存额越高,计算出的可贷额度越高。此举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贷款的权责一致性,突出多缴多贷的公平性。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原本,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体系中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按贷款次数区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统一为“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3、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参数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情况挂钩。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90.17%,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为首套0.8,第二套0.6。
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阶段性上浮至1。此举将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政策执行期为一年。
政策实施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