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4号)出台,新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扩大
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将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泉州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具体包括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泉州市户籍城乡居民,在泉州市就读的在校学生,驻泉州市武警官兵,在泉州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泉州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泉州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已在泉州市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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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
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实现与职工医保起付标准相统一,即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泉州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从原来的50元、400元、800元调整为50元、300元、700元,在泉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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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福建医疗保障 下同
一放宽
为方便泉州市参保的在校大学生回户籍地就医,放宽大学生就医地限制,对非泉州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参保对象经备案在户籍地所在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泉州市市属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三提高
1.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泉州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90%、75%、55%提高到92%、82%、65%,在泉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从原来的最低33%提高到45%。
2.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居民医保大病医保分费用段的赔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60%、65%、75%提高到70%、75%、80%,大病保障水平将平均提高5-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