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参保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承担2元/人·月,在职人员由工资发放部门或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原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2.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设立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职工大病保险用于解决参保职工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简称大病保险起报点)以上部分。
4.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参保职工个人自付的符合我市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5.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同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不予支付范围。
6.超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合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分段计算),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图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