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门诊慢性病待遇:
1、门诊慢性病实行病种管理和支付限额,具体详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表》。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表
序号 | 病 种 | 支付限额 |
1 |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300元(月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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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 | |
3 | 重症肌无力 | |
4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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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型肝炎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 350元(月限额) |
6 | 丙型肝炎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 400元(月限额) |
7 | 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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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型430元、中型850元、重型2100元(月限额) |
8 | 高血压Ⅲ期 | 280元(月限额) |
9 | 糖尿病合并症 | 300元(月限额) |
10 | 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内) | 350元(月限额) |
11 |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内) | 350元(月限额) |
2、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更。
3、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月支付限额。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只享受一个病种待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