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起付标准
大病起付标准1.1万元。
三、报销比例
在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为3个档次,具体为:
1. 0-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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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3.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4.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普通参保人员的50%,即5500元;其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一律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
5.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普通参保人员的50%,其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
6.经批准转往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本市以外符合急诊、抢救规定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相应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未经转诊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一律按25%比例支付。
注: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无需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