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了认真落实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就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缴存人购买已在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的兰州市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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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鲜章)、购房人备案清册(即:住房公积金备案房屋住户导入清册)。
(三)申请资料
身份证、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公积金余额不够首付款的,须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房屋认购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四)提取时限
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该房屋在住建部门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提取金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
(六)其他规定
1、此项业务只能由提取人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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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存人不得以同一套房屋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资金须划转至缴存人认购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完成网签备案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动用资金。
4、购房人在网签备案前中止购房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撤销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所购房屋需要撤销网签备案,则须先行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住建部门撤销网签备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提取金额的,由住建部门督促退回,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5、缴存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违规提取的,按照《兰州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办法》(兰住管﹝2021﹞4号)处理。
6、购房人以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取得网签备案合同的,本人、配偶仍按中心关于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办理提取业务。
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