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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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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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
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