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非婚出生小孩入户汕尾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非婚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2)办理材料
①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非婚生育说明。
③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④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⑤入境凭证、入户同意书。
其他情形:
①父母一方失踪或无法找到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②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核查结果”答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特别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时间不纳入户政部门业务办理工作时限。
(4)工作要求
①《汕尾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②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③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收到入户申请呈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入户协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