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并且已办理异地门诊慢病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并且已办理异地门诊特病的人员;
3.急诊留观期间产生门诊费用的人员;
4.经门诊抢救死亡产生门诊费用的人员;
5.职工医保经转诊备案或未经转诊备案临时外出就医但符合《急危重病种标准》的,在异地门诊就医因非个人原因未能直接结算门诊费用的人员;
6.我市肿瘤患者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疗、化疗治疗费用的人员;
7.我市肿瘤患者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且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疗、化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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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理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门诊费用清单;
3.异地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医生公章);开具药品必须要处方底方(处方笺)原件;门诊化验检查项目需提供化验检查报告单;
4.以下材料需复印:
(1)职工医保:
(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二代(或三代)社保卡;参保人“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银行卡;代办人身份证),将以上证件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城乡居民医保:
成年人:
①(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将以上证件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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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成年人:
(参保人户口簿本人页;监护人页),将以上两种材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将以上两种材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需为同一人)。
5.异地门诊特、慢病费用报销立卷,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鞍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复印件;
6.如有放/化疗、透析治疗,需提供放/化疗、透析记录单并加盖医疗机构红章;
7.如有靶向药治疗,需提供靶向药认证单复印件(首次认定需要原件书写完整加盖医院公章和复印件)(参保地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确诊病例、基因检测报告、检查诊断报告等出具的申请审批表、包括诊疗计划、有效期限、责任医师盖章);
8.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9.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三、办理路径
窗口办: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含县级市)医保经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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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医保服务大厅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0412-5535962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