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网如何查看其他办理地址
1、打开任意办事网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新办证申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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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对应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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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对应居委
5、点击查看指南
6、即可获取办理窗口
拓展阅读: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光面相纸,照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人像占照片三分之二,可见双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饰等饰品,视力残疾人可戴有色眼镜),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确因身体原因出门困难、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不能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理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2.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须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
1.对情况属实者,应予以受理;
2.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对于填写虚假信息,或者经告知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逾期申请将失效。所有残疾人证核发一律依据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残联不得以目测的方式予以评定。 评定医师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批准
1.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诊断证明等进行审核。
2.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3.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和批准残联机关办公场所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5.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残疾人证。对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专职委员送证上门。申请表、评定表、诊断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应妥善存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