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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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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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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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