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倍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2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人口流入,提升人口能级,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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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呼和浩特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且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之后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为25倍。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9月28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2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6541元”计算,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6635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198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1910元。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