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详情如下:
一、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本市)报销标准如下: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200
再次在同级别住院起付标准 (元):100
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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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及以下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500
再次在同级别住院起付标准 (元):250
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 (%):82%
3、二级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800
再次在同级别住院起付标准 (元):400
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 (%):80%
4、三级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1200
再次在同级别住院起付标准 (元):600
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 (%):65%
城乡居民住院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不超过3000元;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的政策。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60%;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年度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四、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到基层协议医疗机构购药时,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高血压为360元/年,糖尿病为600元/年。
五、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
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70%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