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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热价格按物价局邢价管[2008]49号文件执行,即每建筑平方米18元。
非居民用热价格按物价局邢价管[2011]49号文件执行,即每建筑平方米30元。
注:如有价格变动按新文件执行,差价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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