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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1万元以上部分,市内按65%、市外按60%比例赔付;
困难群众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2000元以上部分,市内、市外均按80%比例赔付。
住院支付限额
住院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困难人员不设限额)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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