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养犬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大渡口区养犬实行分区管理。跃进村街道、新山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晖路街道全域,八桥镇、建胜镇、跳磴镇城市建成区(除村和征占未开发区域外)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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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大渡口犬只个体识别地点↓↓↓
(点击下方图片查看大图)
六、养犬人通过互联网“警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