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依据《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干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携带犬只出户未栓犬链、未清粪便、在规定时间外携带犬只出户或携带犬只出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