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济宁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19〕25号)及《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济宁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现将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按照《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划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对军用犬、警用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用犬等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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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标准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收取初次登记费200元/只,以后每年收取签注费100元/只。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同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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