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现就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尾区公共租赁租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马政办规〔2023〕1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居住在马尾区的家庭(含港澳台同胞),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马尾区有合法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于7月19日起工作日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渠道分为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申请渠道,切勿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提出申请。
1.线下申请受理。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所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线上受理渠道。申请人通过“公租房”APP提出申请(请实名注册账号,具体操作指南附后)。
注:因技术原因,其它线上受理渠道后续陆续开通。
二、受理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3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5.3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马尾区户籍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农村村民无住房,住房情况需由村及镇(街道)确认,特别是无产权住房)。
2.具有非马尾区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在马尾区稳定就业,在马尾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本市居住证(中心城区户籍无需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其中,毕业三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马尾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就业协议。
3.D级危房:马尾区范围内D级危房住户(含承租直管公房住户,直管公房承租人需腾退直管公房),所居住的D级危房不列入住房审核内容,但申请人应提供D级危房鉴定书及入住公租房后不再居住危房的承诺函,并接受所在镇、街道的例行检查。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申请家庭成员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申请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以上申请家庭成员指的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报材料
线下申请的,按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可到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领取)。通过线上渠道申请的,需以主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信息在相关APP内注册账号后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四、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确定,即一、二、三人户家庭原则上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由区国有房产中心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分批组织配租。
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配租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国有房产中心汇总报送相关保障资格登记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马尾区公租房保障。
注:
1、非马尾区户籍的申请家庭,纳入上述保障面积标准计算范围的家庭成员均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中心城区户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有在马尾区中小学、幼儿园入学的,也可暂以入学有关证明材料替代居住证,但应同步尽快办理居住证)。
2、无论申请时是否持有上述居住证等相应凭证,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填报,并纳入认定该家庭是否符合马尾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审核范围。
六、配后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区国有房产中心转区住建局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涉嫌收入方面问题的,由区民政局核查后反馈区国有房产中心予以处理)。区国有房产中心将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并纳入福州市信用体系管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咨询电话
区民政局:63190239、区国房中心:63505005。
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