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携带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入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
(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三)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措施;
(五)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七)携带病犬外出诊疗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笼),不得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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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交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公共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封闭式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区域;
(四)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五)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六)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人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征得驾驶员同意搭乘出租汽车的,不受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对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的行为履行劝阻责任,对不听劝阻拒不离开的,向公安机关举报。